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启源钢模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8320号
原告:四川启源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碾坝街90号。
法定代表人:辛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2栋21层。
法定代表人:熊霄。
原告四川启源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启源钢模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启源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阎广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