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489号
申请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人**,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申请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2栋21层。
法定代表人熊霄。
被申请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住所地:渠县渠北乡庆丰村二组安置点J栋2楼1、2号。
法定代表人熊耀。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晓忠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0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价值11,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11,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