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渝中区秀婷建材经营部与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5民初28067号 原告:渝中区秀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菜园坝建材市场重庆雾都实业总公司建材市场自编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BGWL2W。 经营者:***,男,1958年6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渝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2栋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2511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渝中区秀婷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秀婷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秀婷经营部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钰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秀婷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钰源公司支付秀婷经营部货款411050元;2.判令钰源公司支付秀婷经营部违约金(以411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钰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秀婷经营部与钰源公司于2018年签订《安全网供销合同》,约定项目地点、项目名称、合同工期、购买产品名称、逾期付款违约金等。2017年至2019年期间,钰源公司因该项目购买秀婷经营部的安全网及相关材料已经全部交付。2020年3月,双方对安全网和相关材料进行结算,确认货款561050元,钰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150000元,尚欠411050元未付。其后,秀婷经营部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秀婷经营部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钰源公司辩称,1.钰源公司与秀婷经营部签订的《安全网供销合同》是真实的,对***20**年12月30日签字的结算单真实性无异议,结算总金额为561050元,钰源公司已经支付150000元,尚欠411050元;2.对秀婷经营部主张的违约金不予认可,***系钰源公司员工,与钰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对案涉项目自负盈亏,但现在联系不到***,因此钰源公司只愿意支付货款411050元,不认可违约金;3.钰源公司收到大部分发票,但没有交齐,具体情况需再核实,钰源公司确认案涉尚欠的411050元货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应在2020年12月30日前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秀婷经营部(供方、乙方)与钰源公司(甲方、需方)签订《安全网供销合同》,主要载明:项目名称为紫御江山C4地块(Ⅱ标)工程,项目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紫御江山C4工地,合同工期为720日历天,供销产品名称为安全网、平网、竹跳板;按月结算,供方于每月1-10日前到甲方办理上月供货对账结算,甲方指定办理结算人为***,在对账完成次月的30日前,支付上月结算款100%(付款前提交发票);甲方不按本合同条款支付乙方进度款,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赔偿乙方欠付款额每天0.5‰的违约金,连续三个阶段不能按约定支付进度款,乙方可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2020年3月10日,双方签署《外防护安全网供货收方结算表》,载明收方(结算)合计561050元,已付款150000元,欠付货款411050元。 上述事实,有《安全网供销合同》、《外防护安全网供货收方结算表》等书面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在案证据进行认定。本案中,秀婷经营部与钰源公司签订《安全网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该合同。钰源公司确认欠付秀婷经营部货款411050元且已达到支付条件,因此,对于秀婷经营部要求钰源公司支付货款411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钰源公司承认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货款,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秀婷经营部主张的违约金(以411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未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渝中区秀婷建材经营部货款411050元; 二、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渝中区秀婷建材经营部违约金(以411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8.68元,减半收取计4479.34元,财产保全费由2575.25元,合计7054.59元;均由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