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4民初5712号
原告:眉山市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骄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骄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眉山市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眉山市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眉山市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