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1民初9871号
原告: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45号凯瑞大厦804-805房。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桥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 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