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24民初5641号
原告: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45号凯瑞大厦804-805房。
法定代表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8日,原告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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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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