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宜昌市万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宜昌惠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4民初245号
原告:宜昌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石板溪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0554613F。
法定代表人:陈祥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惠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将军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09738660M。
法定代表人:杭井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惠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宜昌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9元,减半收取7504.5元,由原告宜昌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红
审 判 员  周乾坤
人民陪审员  黄昌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 员代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