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民初901号之一
原告:宜昌市天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河运新村20-2-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164078004。
法定代表人:宋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成浩,宜昌市伍家岗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幸福社区四组迎宾大道与207国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F90LX4。
负责人:闵泽兵。
被告:湖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胜利三路28-2-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0554613F。
法定代表人:陈祥洲。
原告宜昌市天富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湖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宜昌市天富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天富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天富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30元,减半收取112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宜昌市天富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墙登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凤雨
书 记 员 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