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28清申1号
申请人: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6917522430。
法定代表人:何闯,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宋发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注册号:4205281100538。
法定代表人:黄良玉,经理。
第三人:高中梅(黄良玉之妻),女,1953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琼,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黄琼(黄良玉长子),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0。
第三人:黄琦(黄良玉次子),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琼,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城投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湘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吕舒婷、万姝蓉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长阳城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发智、第三人黄琼(第三人高中梅、黄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人民政府未参加听证。
申请人长阳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申请事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进行清算。事实与理由:1994年9月29日至2000年5月4日期间,被申请人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笔共计299万元。2011年4月6日,因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组建商业银行需要化解不良资产,经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将前述债权(含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债务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及相应的担保权利转让给长阳汇丰和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无力偿还借款,申请人年年催讨无果。2017年12月21日,申请人委托律师向工商机关查询其等级信息,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10年4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解散,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提起本案。
第三人高中梅、黄琼、黄琦陈述:对申请人长阳城投公司提出的申请事项没有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法院调查的相关情况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992年7月,本县龙舟坪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经济委员会批准同意成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旅游服务公司”,黄良玉任法定代表人,其职务为公司经理,同年11月2日,组建单位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注册手续,同年12月2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为该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企业名称为“长阳龙舟旅游服务公司”。1994年3月11日,长阳龙舟旅游服务公司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湖北清江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同年3月24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为“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申请人以申请变更名称即湖北清江龙舟旅游服务开发总公司雕刻印章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1994年9月至1996年11月期间,被申请人以湖北清江龙舟旅游服务开发总公司名称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笔,共计298.2万元,2000年5月4日,被申请人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笔,金额为2万元。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共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万元,已还贷款本金1.2万元,余下299万元未偿还。2011年4月6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组建长阳农村商业银行需化解不良资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长阳汇丰和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长阳汇丰和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另查明: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良玉已去世多年,高中梅系黄良玉配偶,黄良玉与高中梅生育黄琼、黄琦二子。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阳城投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被申请人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年检,已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长阳城投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案受理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湘频
审判员  吕舒婷
审判员  万姝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