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28强清1号
申请人: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星城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6917522430。
法定代表人:何闯,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宋发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沿江路**,注册号:4205281100538。
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黄良玉。
第三人:高中梅(黄良玉之妻),女,1953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黄琼(黄良玉长子),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黄琦(黄良玉次子),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城投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龙舟旅游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庆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覃秀英、万姝蓉参加的合议庭,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成立清算组决定书》,决定由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湖北华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高中梅组成清算组,并指定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负责人。2019年7月5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公司清算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载明清算工作需等长阳城投公司愿意接收龙舟旅游公司现有资产后才能继续进行。2020年5月21日,清算组以长阳城投公司长期未答复致清算工作无法继续开展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清算程序。合议庭对清算组提交的《关于终结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清算工作的报告》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清算报告载明:清算组接受法院指定后召开清算组成员会议、制定清算工作方案和清算组成员分工通知、刻制清算组印章、开设清算组银行账户、拟写强制清算公告、走访调查公司财产状况、接收公司现存资料、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对龙舟旅游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后,龙舟旅游公司现有资产仅白云山庄的部分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白云山庄属于清江画廊公司远期征收计划,清江画廊公司表示若长阳城投公司愿意接手白云山庄,清江画廊公司愿意近期征收白云山庄。长阳城投公司表示收购白云山庄要经县长办公会同意,因长阳城投公司长期未答复,故清算工作无法继续开展,清算组申请终结清算工作。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龙舟旅游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黄良玉,黄良玉于2005年12月12日死亡后,被申请人龙舟旅游公司长期未正常经营,账册、重要文件保存不完整。清算组清理龙舟旅游公司债权债务和公司财产后,向本院提交《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公司清算工作情况报告》,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向长阳城投公司送达,但长阳城投公司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未向法院表明是否愿意接收龙舟旅游公司现有财产清偿方案。本案无法全面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另行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二、债权人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另行要求湖北长阳龙舟旅游开发总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朱庆军
审判员 覃秀英
审判员 万姝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方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