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执异41号
申请人: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星城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6917522430。
法定代表人:何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胥双文,湖北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7号勤业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55UN2L。
法定代表人:唐从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阳上坪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上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8291817X8。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云,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朱红苹,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高桂仙,女,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陈小华,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蔡梅,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执行人:洪雅县华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青云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5904555064。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诺强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工业园(高坝洲镇白鸭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NJR94B。
法定代表人:陈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阳清江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晓麻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93289149H。
法定代表人:陈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都大恒碳酸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高坝洲镇后江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28328252P。
法定代表人:陈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金康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磨市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078914638W。
法定代表人:陈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良军,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葛洲坝支行与被执行人长阳上坪煤炭有限公司、刘云、朱红苹、高桂仙、***、陈小华、蔡梅、洪雅县华瑞矿业有限公司、湖北诺强制药有限公司、长阳清江碳酸钙有限公司、宜都大恒碳酸钙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康钙业有限公司、陈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鄂05执异50号执行裁定,变更**资产管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城投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资产管理公司与长阳城投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两份;3、**资产管理公司与长阳城投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在湖北日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25日,**资产管理公司与长阳城投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资产管理公司将(2018)鄂0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长阳城投公司,长阳城投公司依约付清资产转让款。双方于2021年11月13日在湖北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资产管理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长阳城投公司,且书面认可长阳城投公司取得该债权,意思表示真实,转让程序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长阳城投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鄂05执4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鄂0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春晖
审 判 员 胡永传
审 判 员 高见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金侨
书 记 员 许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