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执异71号
申请人: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阳龙舟坪镇星城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69175224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北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3号楼110室-34。
法定代表人:***,该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被执行人: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工业区红花套镇周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长阳宏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潘家塘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诚通湖岸合伙)与被执行人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阳宏发纸业有限公司、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债权转让的证据:1、申请执行人诚通湖岸合伙与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申请执行人诚通湖岸合伙与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在三峡商报刊登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3、债权转让确认函。
经审查查明,2022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诚通湖岸合伙与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诚通湖岸合伙将其取得的(2015)***中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所载明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7月29日在三峡商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诚通湖岸合伙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转让程序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鄂05执恢25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中民三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