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天问学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04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花艳路9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85601334。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天问学校,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紫阳路。
组织机构代码证760675553。
法定代表人高正华,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天问学校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宜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2016)宜仲裁字第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天问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天问学校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昌天问学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天问学校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昌天问学校收入20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宜昌天问学校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红军
审 判 员 殷红霞
审 判 员 王立立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