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天问学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执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23-4号,组织机构代码68560133-4。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天问学校,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紫阳路,组织机构代码76067555-3。
法定代表人高正华,该学校理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裁字第56号仲裁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天问学校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天问学校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为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宜仲裁字第56号裁决书),指定由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石涛
审判员  黄正文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