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宜昌天问学校、***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504民初24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国,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卓朴,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天问学校,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紫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5007606755532。
法定代表人:高正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男,该校后勤主任。
被告:***。
被告:张杰。
第三人: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5601334B。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昌天问学校、***、张杰、第三人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计5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殷红霞
审判员  杨 茹
审判员  鄢裴培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