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4民初1022号之一
原告: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泰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泰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37.5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