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民初81号
原告: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西槐路甲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政坤,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站大街与发展大道交角以南地段4栋1-3层25号(哈尔滨市哈西阳光家园二期伊春路K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815.62元,减半收取计60407.81元,由原告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闫子路
审判员*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