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念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03民初50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念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立案后,通知原告哈尔滨念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法缴纳诉讼费用,原告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欣
书记员 董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