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外区顺达木材经销部、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03财保72号
申请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顺达木材经销部于2021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78360元。哈尔滨龙信华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顺达木材经销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7836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顺达木材经销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常纪刚
法官助理修明月 书记员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