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黑0103执6038号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71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南岗区教育局房产管理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13143.47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8月1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8月17日、2020年9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
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教育局房产管理科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全部欠款,但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60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金洋
书记员 彭奕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