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达五金建材经销处与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富达建筑器材租赁站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4847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达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韩立行。
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姜亚林。
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富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玉军。
被告:哈尔滨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赵严。
被告:哈尔滨伟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柴宏伟。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达五金建材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富达建筑器材租赁站、哈尔滨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伟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达五金建材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市铁西区***达五金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坤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瑶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