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权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区三某水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1民终8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 法定代表人: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权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双城区三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工厂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国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东升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锦某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和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上诉人黑龙江省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权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区三某水泥有限公司、哈尔滨锦某帛经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和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21)黑0113民初6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