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勤上智慧城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勤上半导体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执5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勤上智慧城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勤上公司,原名称为广东勤上半导体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9844918F,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工业四路****。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广东勤上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冬明,男,1983年3月4日生。
被执行人: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03523E,住,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邺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如军,嘉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秀霞,女。
广东勤上公司与嘉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1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1、嘉盛公司支付广东勤上公司工程款4232012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2116006元,余款2116006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2、如嘉盛公司未按上述任一期限足额
履行债务,则需向广东勤上公司加付违约金1000000元,另广东勤上公司有权就嘉盛公司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嘉盛公司负担诉讼费用106085元。因嘉盛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广东勤上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嘉盛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不动产,因上述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嘉盛公司名下的苏A×××**号雅阁牌汽车以及苏A×××**号雪佛兰牌汽车各1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嘉盛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已控制到银行账户存款共计金额为107万余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嘉盛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查,2020年9月29日,被执行人嘉盛公司向南京中院提出重整申请,南京中院已作出(2020)苏01破申86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单位启动预重整程序,被执行单位管理人已向本案的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要求其申报债权。执行中,被执行单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执行中已冻结了其开设的所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要求予以解除冻结,本院已移送裁决部门进行审查处理,故该款项暂无法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上述财产以及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预重整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秦俊华
审判员  尹之荣
审判员  刘耀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仲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