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勤上智慧城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均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勤上智慧城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8825号
原告东莞市均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李屋路四巷10号三楼302。
法定代表人邓均。
委托代理人梁树权、梁延烁(实习),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勤上智慧城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工业四路3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均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勤上智慧城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均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广东勤上智慧城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唐昌勇人民币3295451.0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东勤上智慧城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唐昌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95451.08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书。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