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勤上智慧城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勤上半导体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执异2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03523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邺城路19号B座。
法定代表人:杨如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霞,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东勤上半导体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9844918F),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横江厦工业一路勤上广电办公大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东勤上半导体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勤上半导体公司)申请执行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嘉盛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嘉盛建设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本院对勤上半导体公司诉嘉盛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115民初11754号民事调解书:一、嘉盛建设公司支付勤上半导体公司工程款4,232,012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2,116,006元,余款2,116,006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二、如嘉盛建设公司未按上述任一期限足额履行债务,则需向勤上半导体公司加付违约金1,000,000元,另勤上半导体公司有权就嘉盛建设公司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85元、鉴定费70,000元,合计106,085元,由嘉盛建设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勤上半导体公司垫付,嘉盛建设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并付清此垫款)。
根据勤上半导体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苏0115执5298号。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苏0115执5298号之十、之十一、之十九、之二十七执行裁定,分别冻结嘉盛建设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解放路支行(简称农行解放路支行)尾号18527、18543、16174、19178账户存款4,383,878元。同日,本院还作出(2020)苏0115执5298号之十八执行裁定,冻结嘉盛建设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东支行(简称建行扬州城东支行)尾号为911银行账户存款4,383,878元。
异议人嘉盛建设公司提出异议称,勤上半导体公司申请冻结异议人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行为,己致使异议人无法为“南京市浦口区海峡两岸科工园KGYA-5项目”、“站东路二期和夏桥路一期建设工程施工一标段”、“环雨花台烈士陵园片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共青团路、雨花西路、雨花路道路整治工程总承包项目”、“南京市江宁区城东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西春路、云密路、山庄路过绕城公路通道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农民工按月发放工资,现上述项目农民工工资己拖欠两月有余,严重损害了工地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根据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该条例己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请求:解除对嘉盛建设公司在农行解放路支行尾号为16174、18527、18543、19178账户、在建行扬州城东支行尾号为911账户的存款执行。
异议人嘉盛建设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开户及开通产品综合服务申请表、开户及综合服务回单。
拟证明:嘉盛建设公司于相应时间在农行解放路支行及建行扬州城东支行开通了执行异议书中所述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尾号分别为16174、18527、18543、19178及911账户。证据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部分新项目因银行新规,无该协议)。拟证明:证据1所述银行账户,实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证据3:业务凭证、电子账单、实名制管理用户操作系统截图。拟证明:证据1所述银行账户,确为发放农民工工资之用。证据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拟证明:证据3业务凭证中的金额,为嘉盛建设公司受江苏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江苏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劳务分包单位,不是施工单位,无法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只能委托嘉盛建设公司代发其农民工工资)。证据5: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拟证明: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商业银行负责日常监管。证据6: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拟证明: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申请执行人勤上半导体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该条例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体现了国家政策对农民工生存权的保障,在执行中应当予以适用。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对于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确需依法进行冻结、扣划的,应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本案中,嘉盛建设公司在承建“南京市浦口区海峡两岸科工园KGYA-5项目”、“站东路二期和夏桥路一期建设工程施工一标段”、“环雨花台烈士陵园片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共青团路、雨花西路、雨花路道路整治工程总承包项目”、“南京市江宁区城东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西春路、云密路、山庄路过绕城公路通道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分别在农行解放路支行、建行扬州城东支行开立农民工工资结算专门账户(账户尾号分别为16174、18524、18543、19178、911),用于存放农民工工资,并通过上述账户用于农民工工资结算。因此,可以认定在上述账户中的金额为农民工工资。根据上述条例精神,法院不宜对上述账户中已存入的金额采取查明、冻结、扣划措施。综上,嘉盛建设公司的异议理由及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苏0115执5298号之十执行裁定、(2020)苏0115执5298号之十一执行裁定、(2020)苏0115执5298号之十八执行裁定、(2020)苏0115执5298号之十九执行裁定、(2020)苏0115执5298号之二十七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汤战鹏
审判员  倪 健
审判员  马大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