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勤上智慧城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勤上智慧城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南梁红色大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最高法民申28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勤上智慧城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工业四路3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率前,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梁红色大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南梁镇。
法定代表人:杨添翼,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志鑫,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勤上智慧城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广东勤上半导体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梁红色大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梁景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勤上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南梁景区管委会应赔偿主材及辅材损失、五类编制费用、可得利益损失、返工费、材料费及仓储费。勤上公司与南梁景区管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误期赔偿费,即勤上公司迟延交付须向南梁景区管委会赔偿损失。因临近开工,案涉工程工期较短,勤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定制了主材、辅材专用产品,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南梁景区管委会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应赔偿相应的损失。五类编制费对应的书面报告或图纸均是第三方有偿提供,原审中勤上公司提交相应的书面报告及图纸可以证明上述费用实际产生。勤上公司主张的主材、辅材产品价值并不包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南梁景区管委会应赔偿相应可得利益损失。案涉产品中涉及2530盏太阳能灯具,长期仓储蓄电池有时效风险,需要每四个月返工一次,南梁景区管委会应赔偿勤上公司主张的返工费、材料费及仓储费。2.勤上公司起诉时误将案涉合同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合同实为承揽合同。勤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勤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主材及辅材产品系依据案涉项目定制,无法在其他项目另行使用,原判决酌情认定相应损失,并无不当。勤上公司提交的用于证明五类编制费用的证据均系单方制作形成的复印件,不足以证明五类编制费用的产生及具体数额,原判决未予认定该类费用损失,并无不当。勤上公司主张主材及辅材产品的损失均以政府采购单价为准,原判决认定其中包含可得利益损失,对该项损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勤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返工费及材料费,也不足以证明租赁费与本案的关联性,原判决酌情认定相应损失,并无不当。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勤上公司与南梁景区管委会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华池县南梁红色景区大凤川景观照明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属建设工程施工类项目,并非仅针对景区景观进行的专门产品定制加工,原判决根据勤上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综上,勤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勤上智慧城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波
审 判 员 徐霖
审 判 员 吴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吕晨
书 记 员 范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