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献执字第159-1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献县河街镇孙东城。
被执行人:大连裕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兴达街道河东委290号。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3)献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大连裕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庄河支行805201210001391账户的存款102900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国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兵书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献执字第159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献县河街镇孙东城。
被执行人:大连裕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兴达街道河东委290号。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3)献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大连裕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不足部分在流动资金中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宋国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