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启航(大连)建设有限公司

金普新区友谊街道乐成建筑材料经销处、中科启航(大连)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3民初133号之一 原告:金普新区友谊街道乐成建筑材料经销处。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金园新村8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3MA0YR0T427。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启航(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2141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峰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峰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晟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综合保税区保税路1号A4-1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114E8Y9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包头市景辰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33号街坊明日星城知雅苑10-4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0MYKYT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普新区友谊街道乐成建筑材料经销处与被告中科启航(大连)建设有限公司、辽宁晟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包头市景辰祥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金普新区友谊街道乐成建筑材料经销处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普新区友谊街道乐成建筑材料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金普新区友谊街道乐成建筑材料经销处负担。公告费560元,由金普新区友谊街道乐成建筑材料经销处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