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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与大连裕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献县河街镇孙东城。 被执行人:大连裕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兴达街道河东委290号。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3)献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大连裕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庄河支行**********1391账户的存款102900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献执字第159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献县河街镇孙东城。 被执行人:大连裕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兴达街道河东委290号。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3)献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大连裕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不足部分在流动资金中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