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宏源建材租赁处、湖北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1598号
申请人:神木市宏源建材租赁处。
经营者:李润怀,男,197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申请人:湖北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
申请人神木市宏源建材租赁处诉被申请人湖北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神木市宏源建材租赁处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湖北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金泰氯碱神木化工有限公司130万元的项目工程款予以停止支付,申请人神木市宏源建材租赁处经营者李润怀自愿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店塔支行(账号:6214664120194529)130万元的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未支付,被申请人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金泰氯碱神木化工有限公司处有应付工程款未付,故申请人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金泰氯碱神木化工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湖北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项目工程款13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神木市宏源建材租赁处经营者李润怀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海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訾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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