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4民初29号
原告:***,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华,岳西县白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BEX18H。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兵,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计3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彭 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楼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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