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864号
申请人:淮安市华财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82080470B,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BEX18H,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温泉镇**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安市华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华财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华财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华财物资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