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864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淮安市华财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82080470B,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BEX18H,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温泉镇**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封申请人淮安市华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苏0891民初3864号裁定,冻结被*****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解封申请人淮安市华财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市华财物资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