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润四方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润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泉山区奎园快捷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1民初1247号
原告:江苏中润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2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奎园快捷宾馆,住所地徐州市奎园西门。
法定代表人:毛红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中润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奎园快捷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润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润四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润四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中润四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彩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丁艳
书记员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