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3618号
原告:上海湘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凌庆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萍,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XXX委员会(已解散),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民政,主任。
第三人: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平,男。
原告上海湘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XXX委员会、第三人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湘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4,902.7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4,902.76为本金,按照LPR计算,自2020年11月16日起算)。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涉案五洲云景花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第三人系被告聘请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9年起,第三人受被告的委托,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具体施工内容包括房屋渗漏水维修、管道更换维修等,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原告陆续施工至2020年,总计完成了小区涞坊路599弄的14处工程。后经统计,14处共计114,902.76元。上述工程原告施工完毕后,早已移交小区业主并投入使用。施工结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目前仍尚未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XXX委员会已经于2020年12月7日因业务会成员人数不足提前解散。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湘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亓继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唐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二)有明确的被告;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