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314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湘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C区232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凌庆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东方曼哈顿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68号2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明,主任。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9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47,280.84元及相应利息、审价鉴定费5,500元。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东方曼哈顿业主委员会收到民事判决后于法定期间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2021)沪0104民初902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湘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大众
审 判 员 马怀茹
审 判 员 钱 展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易然
书 记 员 曹伟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