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光谷北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终5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光谷北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A2-7号楼1-5层及辅楼3层、4层。
法定代表人:柳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号鹏程国际A2707号。
法定代表人:鲁福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必胜,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光谷北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北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信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谷北斗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鄂011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英信科技公司主张货款不符合法律规定,英信科技公司设备安装、调试不合格,未经上诉人验收合格,无权要求支付剩余货款。2、英信科技公司未履行人员培训义务。双方合同第6.3条约定,英信科技公司应就设备运行维护与保养对业主进行培训,保障机房维护人员掌握正常的维护方法。3、英信科技公司未严格履行售后服务。双方合同6.2款约定了售后服务的内容。在售后服务期内,英信科技公司安装的服务器频繁宕机,英信科技公司未履行售后服务。4、英信科技公司提供服务不符合质量约定,上诉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主张减少价款。
英信科技公司答辩称,1、关于本案产品的描述,合同标的物是浪潮服务器,浪潮公司生产的服务器在全国是数一数二的,其产品质量有充分保障。2、上诉人声称产品质量不合格、服务不达标,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在一审中,审判长要求上诉人在开庭之后提交补充证据,上诉人未按期履行,所以一审法院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判令其败诉有充分的事实依据。3、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鉴于被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应当按约履行,并根据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英信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光谷北斗公司支付所欠英信科技公司货款184000元;2、判令光谷北斗公司按合同总价款5%支付违约金18400元;3、光谷北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英信科技公司与光谷北斗公司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英信科技公司为光谷北斗公司供应浪潮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用于桥梁健康监测项目工程;合同总价款为536000元,合同价款包括设备与配件、技术文件、包装、运费、税费、各类风险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设备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设备运输与到货检验,所有货物发货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厂检与测试,保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设备运输的一切风险、包括货物丢失或损坏均由卖方承担;所有合同设备和配件材料应坚固包装,使其适于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并采取措施防止设备受潮、生锈及震动等使之完好安全到达目的地,由于包装原因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设备到货三天内将由买卖双方与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一起开箱进行到货检验,包括货物的品名、型号、规格、配置、数量、外观、包装等,以及规定的文件资料,如果发现设备任何短缺、损坏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之处,卖方应免费负责及时更换;付款方式,双方签署合同三个工作日内,买方预付110400元的货款即合同生效,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三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并验收,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73600元的货款,自买方收到货物三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并验收,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买方付清余下184000元的货款,在软件正常使用12个月以后支付软件费用168000元;违约责任:如因卖方原因不能按时到货或不按规定完成系统安装、调试任务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每延长一天向买方支付合同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因卖方提供的产品缺陷导致买方受损的,除退换买方支付的设备费用外,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实际损失;如因买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合同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同时,双方就其他事项均进行了具体的约定。英信科技公司、光谷北斗公司双方均在该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后,英信科技公司在2016年12月5日向光谷北斗公司提供了价值181000元的产品,光谷北斗公司在收货证明上签收予以确认;英信科技公司在2017年5月17日向光谷北斗公司提供了价值187000元的产品,光谷北斗公司也在收货证明上签收予以确认。光谷北斗公司向英信科技公司支付了货款184000元。2018年7月25日,光谷北斗公司向英信科技公司出具一份《付款计划书》,载明:我司因采购贵公司浪潮服务器产品,至2018年7月止,还有184000元未支付,为了双方今后更好的合作,经充分协商一致,我司承诺将剩余款项分五期按如下付款进度向贵司支付所欠款项,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款项分四次于每月25日前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41000元,合同中有关质保及售后服务相关条款不受此计划影响,继续按合同执行。但事后,光谷北斗公司并未按其承诺的付款期限向英信科技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为此,英信科技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请如前。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针对光谷北斗公司辩称英信科技公司延迟供货应当依约承担违约金的意见,询问光谷北斗公司对此是否提出反诉请求,光谷北斗公司明确表示不提出反诉,但认为该违约金可以抵消其对英信科技公司所负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英信科技公司、光谷北斗公司双方于2016年11月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英信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向光谷北斗公司供应了价值368000元的产品,光谷北斗公司也按照原合同约定向英信科技公司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根据光谷北斗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出具的《付款计划书》,可以认定光谷北斗公司实际尚欠英信科技公司货款184000元未付,故一审法院对英信科技公司要求光谷北斗公司立即偿付所欠货款184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光谷北斗公司应在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剩余货款,但光谷北斗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因买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合同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英信科技公司要求光谷北斗公司按照合同总价款5%支付违约金18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光谷北斗公司辩称英信科技公司存在延迟供货的情形,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经一审法院释明,光谷北斗公司明确表示其不提出反诉请求,故一审法院对其该辩称意见依法不予以采纳;光谷北斗公司辩称英信科技公司提供的设备安装、调试不合格,未经光谷北斗公司验收合格,英信科技公司无权要求光谷北斗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意见,与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其该辩称意见依法不予以采纳。光谷北斗公司辩称英信科技公司未履行人员培训义务,也未严格履行售后服务,属于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因其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其该辩称意见依法也不予以采纳。光谷北斗公司辩称其已向英信科技公司出具了《付款计划书》,英信科技公司对此也予以接受,故应按照该计划书确定的付款时间计算相应违约金的意见,因该《付款计划书》系其单方意见,与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一致,且光谷北斗公司也未按照其承诺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故一审法院对其该辩称意见依法也不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武汉光谷北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所欠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4000元;二、武汉光谷北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68元由武汉光谷北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光谷北斗公司、英信科技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英信科技公司是否有权向上诉人光谷北斗公司主张涉案货款;2、英信科技公司对其主张的货款是否应予减少。
关于英信科技公司是否有权向上诉人光谷北斗公司主张涉案货款。根据本案所查明事实,2018年7月25日,光谷北斗公司向英信科技公司出具一份《付款计划书》,载明:我司因采购贵公司浪潮服务器产品,至2018年7月止,还有184000元未支付,为了双方今后更好的合作,经充分协商一致,我司承诺将剩余款项分五期按如下付款进度向贵司支付所欠款项,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款项分四次于每月25日前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41000元,合同中有关质保及售后服务相关条款不受此计划影响,继续按合同执行。但事后,光谷北斗公司并未按其承诺的付款期限向英信科技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为此,英信科技公司于2019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英信科技公司有权向光谷北斗公司主张涉案货款。光谷北斗公司诉称英信科技公司设备安装、调试不合格,未经光谷北斗公司验收合格,且未履行人员培训义务,未严格履行售后服务,无权要求支付剩余货款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英信科技公司对其主张的货款是否应予减少。根据上述光谷北斗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出具的《付款计划书》,可以认定光谷北斗公司实际尚欠英信科技公司货款184000元未付,故一审法院对英信科技公司要求光谷北斗公司立即偿付所欠货款184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光谷北斗公司诉称英信科技公司提供服务不符合质量约定,应减少涉案货款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光谷北斗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6元,由上诉人光谷北斗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焰
审 判 员  林宏文
审 判 员  胡 劲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沈 辰
书 记 员  游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