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382号
原告: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号鹏程国际A2707号。
法定代表人:鲁福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代必胜,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8号慧谷时空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云。
原告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4元,由原告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何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白琴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