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30民初3250号
原告: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8156021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100258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