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3918号
原告: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13幢3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480581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58306077。
法定代表人:何一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东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