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15号
原告: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460号文娱中心4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7225383R。
法定代表人:叶栋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芳、夏璟,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58306077。
法定代表人:何一兵,董事长。
原告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1、2有关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合同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20年12月4日,原告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牟 丹
审 判 员 梁 琨
人民陪审员 倪 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涵
书 记 员 曹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