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你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5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58306077。
法定代表人:何一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你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乌石头路号天明科技大厦主楼十一楼、十二楼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05982M。
法定代表人:汤颖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银科。
上诉人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你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你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你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天谷公司向你我公司返还预付款人民币158000元;2.判令天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判决结果:一、天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你我公司退还预付款人民币79000元;二、驳回你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0元,由天谷公司负担。
上诉人天谷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判决天谷公司不承担向你我公司退还预付款的义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你我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你我公司答辩意见:1.天谷公司应向你我公司返还合同款人民币138000元;2.天谷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所有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你我公司与天谷公司于2017年11月签订合同编号为E1710026的《软件产品技术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关于天谷公司上诉主张不予返还预付款的问题。根据协议约定,天谷公司为你我公司提供合同电子签章、数据存证等相关技术服务;自完成对接并开通服务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有效期为12个月。一审庭审中,天谷公司确认,案涉技术服务是需要你我公司自行开通的,但你我公司未使用服务;双方亦确认,天谷公司的服务实际系作为你我公司的一个备用通道,并未实际开通使用。本院认为,双方签订《软件产品技术服务协议》并生效后,你我公司一直未开通使用,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完成协议。但协议签订后,天谷公司为你我公司提供了技术服务,包括提供技术接口、进行系统对接、调试、试运行,并建立评估群和对接群,就与你我公司之间协议的履行做足准备。现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案涉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根据《软件产品技术服务协议》第9.2条约定:“由于国家相关法律修订,政策调整和相关技术标准改变,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对合同双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属于不可归本协议双方的因素,本协议双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义务相互配合,将影响与损失降到最低,此间产生的费用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处理解决。”鉴于,天谷公司并未提供协议约定的完整服务,双方合同未实际履行完毕,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天谷公司退还79000元技术服务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天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0元,由上诉人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林高峰
审判员 梁晴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