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2财保3号
申请人: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2号第1幢C15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现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