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汉沃投资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28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汉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福路217号3层06号。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广东***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3号楼三层3-1、3-6、3-7、3-8(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9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28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汉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沃公司)、**、国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政通公司)、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谷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银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33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等由汉沃公司、**、国政通公司、天谷公司、华兴银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未查明在***没有***账号也不存在他人以***名义注册账号的情况下,涉案电子签名是如何生成以及涉案借款协议是如何签订的,也未查明汉沃公司作为***与www.hwinvest.net两个平台的管理运营者与控制人,是否已对电子签名生成与涉案借款协议签订履行管理职责。(一)原审法院认定***提供验证码给他人并由他人以***名义开立账户错误。验证码与注册***账号或冒用电子签名不存在关联,***没有华兴银行账户,根本不可能自行或由他人以***名义在***上注册账号、签署电子签名。华兴银行一审中明确***没有在华兴银行开设账户,汉沃公司出具的《汉沃财富操作指引》有“在***注册前需注册华兴银行存管账户”的要求,没有华兴银行账户即无法注册***账号,验证码并非是在***注册账号的充分必要条件。由此可以证明,***并未在***进行过注册或由他人以***名义在***上注册,故不可能发生***自行或由他人以***名义在涉案借款合同上签署电子签名并对涉案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二)汉沃公司作为***与www.hwinvest.net两个平台的管理运营者与控制人,对平台电子签名生成与协议签订具有管理职责。原审法院未查明汉沃公司是否已履职。2018年,受汉沃公司实控人之一***诱导欺骗,***在汉沃公司指引的平台www.hwinvest.net注册账号,但***从未在***注册,不可能出现***在***上生成电子签名并签署借款合同的情况。根据已有证据,汉沃公司与华兴银行、国政通公司、天谷公司合作的平台仅有***,***有合理理由怀疑汉沃公司自身或放任第三人违规利用认证系统漏洞或其他违规手段,将国政通公司、天谷公司开放给***的接口转接到www.hwinvest.net,从而在涉案借款合同上违法生成电子签名。汉沃公司作为上述两平台的管理运营者与控制人,应当对在***上为何存在冒用***电子签名、两平台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其是否已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作出解释说明。二、原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一)汉沃公司作为涉案平台的管理者与控制人,依法对平台账户注册情况、涉案借款合同签订及电子签名生成过程中不存在造假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未实际参与涉案借款合同的签订及电子签名,***并不清楚借贷发生过程也不控制有关证据,不应由***承担举证责任。汉沃公司控制掌握平台账户注册、涉案借款合同签订及电子签名生成等各方面的数据与档案,依法对涉案借款合同签订及电子签名生成的过程中不存在造假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汉沃公司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二)应由汉沃公司、国政通公司、天谷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涉案借款合同的签署过程以及电子签名是如何形成并不知情,也没有可以获取知悉相关涉案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生成认证信息的渠道,***在知悉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已经穷尽法律手段并尽力提交证据材料,原审判决要求***承担举证责任,远超出***所能承受的举证能力范围。汉沃公司、天谷公司、国政通公司作为控制有关信息的平台与机构,天然处于信息垄断的优势地位,并且具有可修改电子数据的主体优势,具有举证能力,原审判决并未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实属不公。根据有关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失效后五年。涉案电子合同签署时间为2019年9月,相关认证信息至今仍处于法定保存期限内,国政通公司、天谷公司作为电子签名信息技术服务的提供方,按照协议约定向汉沃公司提供技术接口,应当保存了与本案有关的电子技术信息,三公司均有义务及能力对***没有***的平台账户却在该平台上有***的电子签名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根据汉沃公司与国政通公司的服务协议第2.3条约定,不排除汉沃公司利用该接口在其他平台生成电子签名和时间戳的可能,三公司应当解释说明案涉电子签名是通过何种渠道或途径生成,在汉沃财富平台还是在汉沃投资平台生成,汉沃公司有无利用开放的技术接口进行违规活动。 被上诉人汉沃公司、国政通公司、天谷公司、华兴银行均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汉沃公司、**共同连带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70042.03元及利息(以人民币70042.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所有赔偿款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22日为人民币3936.48元);2.国政通公司、天谷公司、华兴银行对***财产损失人民币70042.0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汉沃公司、**、国政通公司、天谷公司、华兴银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主张汉沃公司、**、国政通公司、天谷公司、华兴银行的行为导致其遭受损失,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2020)穗仲案字第9659号案件卷宗;证据2:(2020)穗仲案字第9659号裁决书;证据3:(2021)粤01民特1318号民事裁定书;证据4:结案通知书;证据5:法院案款票据;证据6:汉沃财富操作指引;证据7:(2020)粤广南粤第20949号《公证书》;证据8:诚信信息识别服务协议;证据9:软件产品技术服务协议;证据10:华兴银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合同;证据11:关于我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升级的通知;证据12:粤信(2018)专字18127号《广州汉沃投资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证据13:汉沃公司网贷平台注册登录、借款、担保和出借流程图示;证据14:***与华兴银行人员的现场对话录音。对***的上述证据,汉沃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证据3-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对证据6、13,我方未接管到汉沃公司的相关资料且该网站现打开也并非汉沃公司网站,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证据8-11,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资料,无法确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证据14,无法确认录音中的当事人身份,无法认定真实性、合法性。国政通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我方对***提交的证据1-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天谷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我方对证据9的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确认;对证据14,无法确认录音中的当事人身份,无法认定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他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华兴银行表示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在本案一审庭审中陈述其并未在汉沃公司经营的涉案平台开立账户,但是确认其收到发送到其手机的验证码,其收到验证码后转发给了他人,其并未授权他人帮其开立账户。 另,(2021)粤01民特1318号民事裁定查明以下事实:***庭询中自述***是汉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是朋友关系,***以走账增加公司业务量以获得更好的业务支持为由,要求***提供验证码等相应信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把验证码发给了***;***在汉沃平台进行注册并按平台的要求做了实名认证。关于《借款服务协议》上的仲裁条款是否对***有约束力的问题,该裁定认为,根据该案证据能够证明***在汉沃财富平台进行注册并按平台的要求做了实名认证及将验证码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具有个人身份验证功能的手机验证码提供给***使用,视为授权***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民事行为,***使用该手机验证码从事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承担,故《借款服务协议》对***具有约束力。 原审法院认为:***主张汉沃公司在***不是涉案平台用户的情况下,在平台上冒用***电子签名签订担保合同,侵害***姓名权和财产权,但是***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汉沃公司存在冒用其签名的行为,而根据***在本案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及(2021)粤01民特1318号案的查明事实可知,***是自愿将其手机接收到的验证码发给他人,并由他人以其名义开立账户,在(2021)粤01民特1318号案中亦已认定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承担。因此,在***未提交充分证据反驳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应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的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至于***主张**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国政通公司、天谷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华兴银行未尽监管职责,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由于***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国政通公司、天谷公司的信息审查行为及华兴银行的资金存管行为存在错漏或违法违规的情形,故***主张国政通公司、天谷公司、华兴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原审法院依法可对本案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51元,由***负担。 本院经审查,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各方没有新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据此,本院二审将围绕***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请求汉沃公司、**、国政通公司、天谷公司、华兴银行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应否支持。对此,原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释法说理,该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正确,且理由阐述详尽,本院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主张汉沃公司在其并非涉案平台用户的情况下,在平台上冒用其电子签名签订担保合同,但***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汉沃公司存在冒用其签名的行为,且根据***在本案一审的陈述及(2021)粤01民特1318号民事裁定书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是自愿将其手机接收到的验证码发给他人并由他人以其名义开立账户,(2021)粤01民特1318号民事裁定认定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承担。***举出的证据不能推翻上述生效裁判,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请求汉沃公司、**、国政通公司、天谷公司、华兴银行连带承担侵权责任,理据不足,原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二审可以简化释法说理,对一审已阐述理由不再赘述。 **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