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91民初15号
原告: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王徐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耿玉民。
委托代理人:冯德国,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太亚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B座1305。
法定代表人:张喜悦。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太亚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