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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百顺勘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民辖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庐江县百顺勘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丝绸路。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化街道学院社会尚邻雅苑3栋17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丽娟,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审被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胜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庐江县百顺勘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丽娟、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3民初2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庐江县百顺勘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2021)桂0323民初2459号民事裁定,裁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2.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应当是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庐江县百顺勘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签订《工程地质勘探合同》,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地质勘探服务,而不是建筑工程施工工作,所以,本案不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本案是地质勘探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约定管辖”。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庐江县百顺勘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签订《工程地质勘探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而甲方是庐江县百顺勘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即应该由上诉人庐江县百顺勘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庐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二、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灵川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施工合同纠纷移送至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理解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该类案件之所以有必要适用专属管辖,都是因为有价值添附在不动产上且审理过程中该价值与不动产本身难以分割,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更多的是涉及数据采集、后期作图等,与不动产本身所在地联系不紧密,且尚未添附价值于该不动产上,为了便于审理和执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应按照一般合同确定管辖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庐江县百顺勘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工程地质勘探合同》第七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来解决。”该约定未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应视为有效。因此,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一审适用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3民初24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