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宏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宏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宏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386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仪塔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汾湖镇苏同黎公路西侧(月西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俞兰,总经理。
原告苏州宏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4)**开商初字第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宏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0元,从2014年8月起至2015年1月止,每个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100000元;二、如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原告苏州宏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可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4600元并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与被告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今后再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3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8693元,由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1月5日前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宏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3293元,申请执行费10033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2014年年底歇业,法定代表人俞兰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在**范围内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的登记财产进行查询,由本院其它案件统一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黎里镇苏同黎公路西侧工业房地产(查封期限将于2016年4月9日届满)及号牌为苏e×××××的车辆(查封期限将于2017年9月17日届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另,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将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4)**开商初字第017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