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民申20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济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