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与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江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
被申请人: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取的北外环集输气管道二期工程16标段、凯江穿越大开挖工程款在498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取的北外环集输气管道二期工程16标段、凯江穿越大开挖工程款在49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准许,第三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支付。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若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该项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