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阳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昊阳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6917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献果,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昊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楼**。

法定代理人:史大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昊阳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有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卿